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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诉四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孟**与平顶山**责任公司(简称四海家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漯民二终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民法院于二0一0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0141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孟**及其委托代理人滕**,被申请人四海家电的委托代理人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漯民二终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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