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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贺晓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贺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贺晓*于2010年3月24日向临**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1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临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李**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尼*,被上诉人贺晓*及其委托代理人滕**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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