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贺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贺晓*于2010年3月24日向临**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1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临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李**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尼*,被上诉人贺晓*及其委托代理人滕**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