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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臧晓晓诉被告刘**、被告临**庄村小学(以下简称:臧庄小学)、被告临**心学校(以下简称:瓦**学校)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臧**诉被告刘**、被告临**庄村小学(以下简称:臧庄小学)、被告临**心学校(以下简称:瓦**学校)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臧**的委托代理人臧**、滕**、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小学校长谌**、被告瓦**学校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臧*晓诉称:原告系臧**学一年级的学生,2009年10月份在上课期间,授课教师刘**以原告违反了课堂纪律为由,用木棒击打了原告头部一下,造成原告脑部受伤,形成癫痫,原告经多方医治仍时常发作,已构成残疾,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1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被告用小木棒击打原告头部属实,但原告的癫痫并不是因被告击打形成的,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小学辩称:被告刘**用小木棒击打原告头部属实,但在此前原告就在瓦店镇卫生院对其癫痫进行过治疗,故原告所患癫痫与刘**的无关,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学校辩称:被告刘**用小木棒击打原告头部属实,但在此前原告就在瓦店镇卫生院对其癫痫进行过治疗,故原告所患癫痫与刘**的击打无关,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臧晓晓系被告臧**学一年级的学生,2009年10月10上午在上数学课期间,授课教师被告刘**以原告违反了课堂纪律为由,用木棒(授课所用教鞭)击打了原告头部一下,原告称被告刘**的击打造成原告脑部受伤,形成癫痫,原告虽经多次治疗,癫痫仍时常发作,不能根治,已构成残疾,但对此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被告刘**称原告以前就患有癫痫,且在临颍县瓦店镇卫生院于2009年10月6日开始治疗,对此被告刘**提供了临颍县瓦店镇卫生院惊厥型癫痫病例筛查诊断表,原、被告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刘**用木棒击打原告头部,造成原告脑部受伤,形成癫痫,并构成残疾,但原告对此未提供相关证据,被告刘**辩称原告在以前就患有癫痫,且在临颍县瓦店镇卫生院于2009年10月6日开始治疗,对此被告刘**提供了临颍县瓦店镇卫生院的诊断表,故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费用的诉请,本院无法支持。但被告刘**作为教师,用木棒击打作为学生的原告,其行为显属存在过错,而第二、三被告作为被告刘**的管理单位,未尽到监督管理义务,故对被告刘**击打原告的行为,三被告应适用给原告补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被告临**庄小学、被告**心学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补偿原告臧晓晓1万元,三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臧**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00元,原告臧**承担1150元,被告刘**、被告临**庄小学、被告临**心学校共同承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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