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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诉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滕**、被告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诉称:我与被告韩**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1月3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一女,长子韩一某,2010年9月25日出生;长女韩**,2009年7月14日出生。婚后发现韩**不务正业,把家里的东西全部卖掉,还骗别人的钱物、赌博、吸毒。经我劝说,被告韩**给我写保证书一份。并且和别的女人同居。因涉嫌诈骗被临颍县公安局关押在看守所,现我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小孩我抚养,抚养费自理,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韩**辩称:我不离婚,小孩小,我也是被被人骗了。家里东西买完属实,只有12间平房,没有吸毒及赌博。和别的女人同居过属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1月3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一女,长子韩一某,2010年9月25日出生;长女韩**,2009年7月14日出生。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生气。被告韩**认可将家里的东西买完。承认与别的女人同居,被告经常骗别人的钱物。因涉嫌诈骗被临颍县公安局羁押在临颍县看守所,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告在被告处无责任田,现夫妻共同财产有平房12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经常骗别人钱物,经原告及村委会做工作教育被告仍不改正。被告在庭审过程中认可将家里财产买完,承认与别的女人同居过,因涉嫌诈骗现被告被临颍县公安局羁押在临颍县看守所。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了被告父亲的证据材料及村委会证明、被告保证书在案佐证。以原、被告双方婚姻现状看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因被告现被羁押,而婚生子因在哺乳期间,故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自愿承担抚养费,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吴**提出离婚,被告韩**不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予离婚。

二、婚生子女韩一某、韩*某由原告吴**抚养,抚养费自理。待其小孩有识别力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韩**享有探望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平房十二间归被告韩**所有。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吴**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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