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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孟**与临颍**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孟**因与被上诉人临颍**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临颍**公司于2010年3月24日向临**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孟**、孟**停止侵权,清除所建房屋和种植的树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民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2010)临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孟**、孟**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孟**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滕**,临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高全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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