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夏**,夏春定诉被告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夏**,夏**,夏春定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三原告负担,另外50元退还三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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