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颍县中医院诉被告轩战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临颍县中医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临颍县中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颍县中医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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