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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臧**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第三人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张**于2014年10月14日向舞**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或臧**返还其租金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4)舞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张**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滕**,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原审第三人臧**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4)舞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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