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晁盘根诉被告高军凯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晁**以在高军凯处购买废品时被炸伤为由,要求高军凯赔偿各项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尚未能向法庭提供相关伤残程度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晁盘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晁**。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