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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郭**诉被告郭浩然、临颍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郭**诉被告郭浩然、临颍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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