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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谷**诉被告牛校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谷**诉被告牛校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及其代理人滕**和被告牛校鹏及其代理人问会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谷**诉称:我和被告于2012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五.一举行的结婚仪式,同年10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2013年1月6日生育一双胞胎男孩。被告常年在外打工,不管我和孩子的生活,也不往家里寄钱,被告还有赌博恶习,现双方两人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儿子一人抚养一个,抚养费各自理。

被告辩称

被告牛校鹏辩称:我们感情很好,我外出打工就是为了挣钱养活家庭,我经常往家汇钱,并不是不管家庭,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1日举行的结婚仪式,同年10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可,2013年1月6日生育一双胞胎男孩,长子取名牛某甲,次子取名牛某乙。被告随后即外出打工,原告在家照看孩子。双方因被告不及时往家汇钱发生矛盾,原告带孩子回娘家居住。2013年夏,原告将长子交由被告母亲照看,次子交由自己母亲照看,自己也外出打工,并提起离婚诉讼。

另查明:截至2013年7月25日,被告共向原告汇款三次,分别是2000元、3000元、3000元共计8000元,2014年被告又给孩子交保险每个孩子1500元,2014年麦收期间,被告给原告母亲1000元。对此,原告都予以认可。原告提出被告有赌博恶习,被告承认玩过一次老虎机,但是现在早就戒了,并提出此事是自己主动承认的。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明、身份证、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为了家庭外出打工,两个人分居生活,生活中出现一些误解和矛盾,双方都应该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共同处理好矛盾,避免家庭不和。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对家庭负责,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被告主动承认自己有过赌博行为,现在已经改正,表明被告对家庭的负责任。原告谷**提出离婚,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且被告牛校鹏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其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共同努力,增进感情,加强沟通,营造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谷**与被告牛校鹏离婚。

本案诉讼费用300元由被告牛校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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