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河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河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依法减半收取即75元,由原告张**承担,退回原告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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