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河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依法减半收取即75元,由原告张**承担,退回原告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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