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撤回对被告商丘市**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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