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鑫源汽贸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上诉人**份有限公司、桂林**限公司、河南省**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限公司、河南新**限公司、原审被告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份有限公司、桂林**限公司、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限公司、原审被告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卢**、王*与单**、中国人寿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金红军、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万**诉被告商丘市**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韩*之与被告商丘市**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商丘泉**限公司与被告高传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常爱军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