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撤回对被告高传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传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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