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茹*与被告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茹*撤回对被告商丘市**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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