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凯歌撤回对被告商丘市**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原告茹*诉被告商丘市**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茹*与被告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郭凯歌与被告商丘市**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韩*之诉被告商丘市**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白**诉被告张**、宋*、周**、牛冬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被告商丘市**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商丘奥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诉夏**、中国平安财**丘中心支公司、朱长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