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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北**村民委员会与王*、安阳市公安局北辰派出所、安阳市公安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安阳市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委会)因与被申请人王*、安阳市公安局北**出所(以下简称北**出所)、安阳市公安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2013)安**一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安**申字第168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南**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杨**、赵**,被申请人王*、被申请人北**出所的委托代理人李**、被申请人安阳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赵*、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法院认为

2010年12月20日,一审原告王*向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了(2011)北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南**委会、安阳**出所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了(2013)安**一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再审人南**委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王*一直在派出所上班,接受的是派出所的安排,从事的是派出所的工作,其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派出所承担责任,村委会不承担责任,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王*对我村委会诉讼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王*答辩称,我一直在派出所上班,在村委会领工资,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申请人北**出所辩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得当,请求再审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安阳市公安局辩称,王*与安阳市公安局不存在劳务关系,安阳市公安局不应承担责任,请法庭依法公正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且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3)安**一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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