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刘汉新与被执行人**团有限公司申请复议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刘**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院)作出的(2014)北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刘**以该案正在与北**院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刘*新撤回复议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复议人刘*新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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