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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屈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屈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10月14日、2015年11月11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是2002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2007年3月20日生育女儿取名何某甲,2014年4月24日因感情不和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在舞阳县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在该协议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为:对位于漯河市郾城区住宅一套,购买该房屋支付的预付款10万元,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乙方享有一半即5万元,甲方应支付5万元给付乙方,甲方可每年支付乙方1万元慢慢偿还,该房产归甲方所有。现在原、被告已经离婚1年4个月之久,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将第一年应支付的1万元钱交给原告,遭被告无理拒绝。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所得首期1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何某某辩称,原告陈述不属实,因为房子根本不是被告的,所以被告不应支付给原告每年1万元。如果原告能叫房子给被告,被告可以每年给原告1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0月16日结婚登记,于2007年3月20日婚生一女儿取名何*甲。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4月24日达成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内容为:甲方(男方)何*某乙方(女方)屈某某甲乙双方自愿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签订本协议,甲乙应共同遵守。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儿何*甲由乙方抚养教育……六、对位于漯河市郾城区住宅一套,双方协议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购买该房支付预付款10万元,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乙方享有一半即5万元,甲方应支付5万元给予乙方,甲方可每年支付1万元慢慢偿还,该房产归甲方所有。2、因乙方放弃对夫妻共有房产的分割,乙方也没有固定住房,甲方自愿给予乙方元的补偿金,甲方可每年支付乙方元慢慢偿还,甲方补偿后该房产归甲方所有。”同日,原、被告办理离婚登记。2014年9月9日,原告屈某某以被告何*某不履行离婚协议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所得首期1万元。诉讼过程中,第三人何**以原告屈某某和被告何*某侵犯其财产权利为由,提起诉讼,本案中止审理。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判决,驳回了何**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且已生效,本案恢复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双方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均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该离婚协议是原、被告自愿协商达成,真实有效,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就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原告请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所得首期1万元,事实清楚,理由正当,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被告离婚协议所涉及的房产,不归原、被告所有,被告没有权利处分。对被告该辩驳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诉争的10万元,由被告何某某当时交纳购房款的首付款的收据为证,该笔购房首付款是被告何某某所缴纳,且该房的购房首付款10万元,亦经郾城区人民法院认定为属原告屈某某和被告何某某共同出资。综上所述,对被告何某某的辩驳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屈某某购房首期款1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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