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源民三初字第24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经执行和解并执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潘**和被告彭**4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解除对刘袁*名下的位于民主路永冠宜居苑1#楼3幢4层25号房屋的扣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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