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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郑*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2011年7月经亲友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双方均系初婚。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被告一直在河南居住,原告希望被告可以回来居住,但是被告不肯回来,为此双方经常吵架,加上被告脾气暴躁,导致原、被告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王**归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相识、登记、孩子出生时间及姓名均属实。原告离婚理由不成立,因为原告方家里重男轻女,让被告要二胎,逼迫被告给孩子断奶,原告甚至把家里的钥匙换了,是原告家的种种言行导致双方现在出现矛盾,但是被告对原告是有感情的,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希望今后的生活中,原告不要受家里的影响,能独立生活,双方父母都不要过多参与。为了这个家,被告在天津或河南生活都可以。现双方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1年7月经亲友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双方均系初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琐事产生矛盾。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对此并不予认可,并当庭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愿意共同与原告维系完整家庭。但原告仍坚持离婚,本案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夫妻感情基础较牢固。近年来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无原则上的分歧,对此均应相互谅解和包容,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关系。现被告当庭表示对原告尚有感情,并愿与原告共同生活,维护完整家庭关系,真正使夫妻感情和好如初。原告亦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且婚生女尚处年幼,现坚持离婚不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一×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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