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巨**限公司诉被告辉县**民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巨**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巨**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洛**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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