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时明涛、河南省辉**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时明*、河南省辉**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庭前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原告主动起诉河南省辉**咨询有限公司不存在,其起诉的主体错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起诉的被告河南省辉**咨询有限公司不存在,属没有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84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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