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商丘市城乡规划局给第三人商丘**有限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审理结果须以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邮**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肖新景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商丘**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商丘**理局、商丘市水利局请求确认强拆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城乡规划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豫1403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
1(2015)商睢行初字第00110-1号行政裁定书
(2015)商睢行初字第00121-1号行政裁定书
(2015)商睢行初字第00109-1号行政裁定书
(2015)商睢行初字第00118-1号行政裁定书
秦某某与崔某某等二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