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潘**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后,原告潘**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7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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