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后,原告潘**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7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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