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13)内民二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以其和被上诉人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92元,减半收取446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