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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张**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13)内民二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以其和被上诉人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92元,减半收取446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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