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威诉被告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后,原告张*威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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