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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格瑞克(郑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煤田地质局二二四地质队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格瑞克(郑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煤田地质局二二四地质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8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4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格瑞克(郑州)**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格瑞克(郑州)**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格**(郑州)**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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