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岳腾飞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三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岳腾飞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岳腾飞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岳腾飞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岳腾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