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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岳腾飞与被上诉人安阳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岳腾飞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三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岳腾飞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岳腾飞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岳腾飞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岳腾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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