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三门峡**有限公司与常仁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三门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常仁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三门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三门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三门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元,由三门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三门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