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三门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1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门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以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王*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三门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三门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上诉人三门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