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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郑州市织袜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织袜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全额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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