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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志徇私舞弊少征税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案由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犯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辩护人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自2005年1月至2007年9月担任荥阳市契税征收管理所所长期间,在对河南联**限公司、河南**限公司、河南**限公司、河南省荥**团)有限公司征收契税过程中,徇私舞弊,共计少征税款52.96万元,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指控被告人邢**犯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以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追缴少征税款为由,请求对被告人邢**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在征收河南省荥**团)有限公司(简称荥房集团)契税款过程中,被告人邢**出于和缴税人李*的朋友关系,少征税款17.08万元。2007年2月在征收河南**限公司(简称元正置业)契税款过程中,因该公司蔡某某通过邢**的同学鲁某某和邢**商量,被告人邢**同意少征税款3.2万元。2007年3月在征收河南联**限公司(简称联合置业)契税款过程中,被告人邢**因荥阳市财政局陈某某说情,碍于情面,少征税款25万元。综上,被告人邢**在征收荥房集团、元正置业、联合置业契税款过程中,徇私舞弊,少征税款共计45.28万元。

另查明,元正置业少缴纳税款已追缴,联合置业、荥房集团少缴纳税款正在催缴中。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以下经庭审质证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邢**供述:①荥**团应缴契税款28.08万元,因我和该公司李*是朋友关系,实际缴纳了11万元,少征收该公司契税款17.08万元;②元正置业应缴纳契税款11.2万元,因元正置业老总蔡某某通过我的同学鲁某某和我商量,实际缴纳了8万元,少征该公司契税款3.2万元;③联合置业应征契税款58万,因财政局陈某某给我打招呼,实际缴纳了33万元,少征该公司契税款25万元。

2、证人李*证言,证明了其和邢**是朋友,邢**同意其先缴部分契税款并出具完税证明的事实。

3、证人元正置业总经理蔡某某证言,称其找了同学鲁某某,她和邢**是同学,比较熟悉,2007年其和鲁某某一起到邢**办公室,邢**同意缴纳8万元,少缴纳3.2万元。

4、证人联合置业董事长王某某证言,称缴纳契税前曾找财政局的陈某某帮忙,给他说办理契税这事看能不能少缴点,缴纳契税时给邢**说希望能够以减少计税依据方式少缴税款,邢**同意了。

5、书证:①文件《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管理具体问题的通知》(豫财农税字[1997]第53号)一份,证明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4%;②河南省契税纳税申报表、契税完税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证明了被告人邢**少征荥房集团、联合置业、元*置业契税款共计45.28万元的事实。

6、书证:①元正置业契税完税证一份,证明元正置业补交契税款3.2万元的事实;②联合置业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欠缴税款25万元在纪委调查期间暂扣,目前正在办理交接手续;③催款通知书、荥阳市契税所证明各一份,证明联合置业、荥房集团所欠税款正在催缴中。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身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的部分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因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在征收宏亚置业契税款过程中徇私舞弊的证据不足,故该少征税款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被告人邢**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大部分少征税款已追缴,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邢**犯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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