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巴**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织袜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民一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民一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全额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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