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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与被告商丘**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诉至本院,2014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12年开始原告受聘于商丘**有限公司,负责电焊、广告安装等工作,每天工资120元。受被告指派2014年4月30日原告在安装广告牌期间,不慎右手受伤,经司法鉴定构成伤残八级。因被告在第三人处为原告投保有意外伤害险,要求被告和第三人赔偿各项损失15万元。被告辩称,原、被告间形成劳动关系,未经劳动仲裁提及诉讼,程序违法,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商丘**有限公司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依此规定,原告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故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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