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生诉被**司安阳分公司、河南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生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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