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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占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于**,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相识并同居,先后生育两女一男,2012年补办了结婚登记。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长期感情不合,且被告近年既不工作也不操持家务。2015年1月起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因而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张**、女儿张*由原告抚养,女儿张*由被告抚养,由被告按月支付儿子张**、女张*的抚养费;财产共同分割,债务共同承担;诉讼由原、被告双方共同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最近一年由于被告母亲生病才与原告分开的,之前经常在一起。现在原告在外务工,被告在家抚养三个子女,照顾病人,原被告之间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并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张*,于**年××月××日生育次女张换,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张**。××××年××月××日原被告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证书。由于缺乏了解,原被告感情逐渐不合,且近一年原告在外务工,被告在家照顾病人,抚养子女,原被告双方交流渐少。为此,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明、电话录音、户口本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依据。原、被告双方同居生活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育二女一子。由于近一年原告在外务工,被告在家照顾病人,抚养子女,双方感情出现疏远,但未达到破裂的程度。为增加社会的和谐度,使原、被告双方家庭和睦,一个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对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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