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韩*等与郑州风之采商**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郭**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执异字第10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复议人称:1、被执行人大通公司有财产执行,不具备追加被执行人条件;2、王**没有抽逃出资;3、如果抽逃许*也应承担责任。请求撤销异议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院的法律文书应依法列明案件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本案中异议法院作出的(2015)金执异字第101号执行裁定书,在未列明第三人王**基本信息的情况下裁定直接追加第三人王**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属文书重大错误,该裁定应依法撤销。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执异字第101号执行裁定书;

二、金水区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重新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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