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薄**与被告汪**、汪*、李**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原告薄**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3元,由原告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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