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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李*、陈**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郭**、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5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705元,减半收取2352.5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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