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反诉被告)诉被告蒋前进(反诉原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申请撤回对被告蒋前进的本诉,反诉原告蒋前进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孙**的反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孙**及反诉原告蒋前进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对被告蒋前进的本诉;
准许反诉原告蒋前进撤回对反诉被告孙大帅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2.5元,由原告孙**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蒋前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