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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东**有限公司与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东**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5)卫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后,河南东**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东**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属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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