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平顶山**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顶山**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以因鉴定周期过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费3895元,减半收取1947.5元,由原告平顶山**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