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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限公司与武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平顶山**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顶山**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以因鉴定周期过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费3895元,减半收取1947.5元,由原告平顶山**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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