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卢氏县**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2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