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玲诉被告新安县曹村乡城崖地村民委员会为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樊*玲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法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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