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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某某经本庭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95年7月经人介绍我认识被告,1996年3月在新安县登记结婚,1997年6月生一女儿取名高*甲,2000年1月生一儿子取名高*乙。因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我二人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被告脾气暴躁,多次对我实施家庭暴力,被告经常赌博,不外出打工挣钱顾家,2011年3月被告因赌博欠债,回家问我要钱,把被子点着,后来被告将家中拖拉机、摩托车、家中五棵大桐树全部卖完,为了供孩子上学,我外出打工,在这期间与被告没有任何往来,分居两年之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高*甲正在上大学由原告抚养,婚生子高*乙由被告抚养,互相可看望孩子;3.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高某某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5年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农历正月份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完婚仪式,1996年3月双方在新安县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6月生一女孩取名高*甲,后于2000年1月生一男孩取名高*乙,现高*甲已上大学,高*乙跟随原告王某某生活。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原告王某某曾于2011年向本院提起诉讼,我院于2011年6月做出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起诉。原、被告双方已于2011年下半年开始分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婚后虽共同养育了一儿一女,但在遇到家庭矛盾时,不注意沟通和交流,致使双方出现感情裂痕,2011年原告王某某曾因夫妻感情破裂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处理后,原、被告仍未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起诉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婚生子高*乙由被告抚养的诉讼请求,因被告高*某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高*乙理应暂由原告王某某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结合原、被告经济状况以及高*乙现阶段的经济需求等因素综合考量,被告高*某应每月向原告王某某支付孩子抚养费400元为宜。对于原告起诉中要求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因被告高*某缺席,财产无法查明,暂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

二、婚生儿子高*乙暂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高*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高*乙抚养费400元,至儿子满18周岁止。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被告高某某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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