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杨**、于宽、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被上诉人杨**、于宽、杨**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