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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杨**、于宽、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杨**、于宽、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被上诉人杨**、于宽、杨**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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