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民法院(2015)南民三终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胡*、刘**、翔**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胡*、刘**、翔**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胡*已履行96886.93元,下余50573.07元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南阳**民法院(2015)南民三终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