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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