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与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